长春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6-02-16 10:46   长春工程学院

长春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各单位(部门)正职、副职出差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正职出差需告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教职工出差需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含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及正高职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对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人员,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如果乘坐飞机发生交通费用低于火车或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费用时,可以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限额标准见下表:

级 别

省内住宿限额

(单位:元)

省外住宿限额

(单位:元)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50.00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2)

教授及正高职人员

380.00

其他人员

300.00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2)。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会议、培训、实习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据实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经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等部门批准,到外地参加党校和其他短期学习培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学习培训期间不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费;参加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带学生实习期间,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生实习费用限额内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研究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的,经导师同意其出差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在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研究生参加指导本科生到外地实习,参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研究生专业实践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我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研、夏令营等按学生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各种比赛等,参照一般工作人员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计算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职工探亲差旅费,经人事处审核签字后,可凭据在规定标准内报销城市间发生的硬座、动车二等座和硬卧票(晚10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连续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船票;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探亲差旅费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基层单位转嫁费用。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任务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以及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等有效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据实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不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费;如不能提供完整行程记录的,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接待单位或承运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同时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学校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基层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追回违规资金;由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长春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出差任务审批单

附件2: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长春工程学院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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