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2016-02-16 10:54   长春工程学院

长春工程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 2014 ] 4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年度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外事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认真执行吉林省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六条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突破。

第七条 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长春工程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表》(见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2)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用汇开支预算表》(见附件3),履行审批程序。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八条 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劳务纠纷和上级有明确要求或学校党委临时决定的非经常性重大境外活动等特殊情况,所发生的出国经费在本办法外个案处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检疫、国际会议注册费等。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访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具体标准,按照学校接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用汇核销表》(见附件4)。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到省财政厅核销。

第十六条用汇业务应当到中国银行及其各市(州)分支机构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外事部门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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