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专项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15 14:44 财务处 

长春工程学院专项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科、教学、科研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是指对预计申报的专项项目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分为学校专项项目库和归口管理部门专项项目库两个层级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需要,学校所属二级单位(部门)未来预计实施的项目需要填报项目申报文本(文本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经必要的论证和评审排序后择优选取的一次性项目纳入专项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专项项目库是申请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学校专项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专项项目的性质将项目库分类设立为学科类专项项目库、教学类专项项目库、科研类专项项目库、后勤保障类专项项目库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体系类专项项目库。

第六条  各类专项项目库实行归口管理,其中,学科类专项项目库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学类专项项目库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教务处;科研类专项项目库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学研究处;后勤保障类专项项目库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后勤保障处;其他公共服务体系类专项项目库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处。

第七条  关于专项项目库的建设

各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的4-6月份期间组织建设下一年的省财政专项项目库,并于每年的6月底将拟申请下一年的省财政专项项目排序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形成学校的省财政专项项目库;各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的10-12月份期间组织建设未来三年的中地共建财政专项项目库,并于每年的12月底将拟申请未来三年的中地共建财政专项项目按照排序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形成学校的中地共建财政专项项目库。

第八条  专项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性。项目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

(二)择优性。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收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

(三)动态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事业发展的需要可将当年纳入学校项目库未获得批准预算资金的专项项目动态管理,一方面可以滚动到下一年的项目库管理;另一方面省财政专项项目库与中地共建财政专项项目库中的项目动态调整,即申报省财政专项的项目未获得批准预算资金,根据需要可转入中地共建项目库申报,同理申报中地共建项目未获得批准预算资金,根据需要可转入省财政专项项目库申报。

(四)绩效管理。学校和归口管理部门对获得批准预算资金的项目全过程实施追踪问效,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九条  学校专项项目库由财务处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 财务处工作职责

1.制定学校专项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协调落实;

2.组织成立学校专项项目库项目评审委员会;

3.受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并组织评审;

4.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 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库建设的全面工作;

2.受理和审核归口管理范围内各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申请;

3.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组织成立归口管理部门专项项目库项目评审委员会;

5.归口管理部门专项项目库项目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各个可行项目进行排序;

6.对经评审并排序的专项项目纳入归口管理部门专项项目库;

7.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 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

1.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发展需要,负责本单位(部门)项目申报工作;

2.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项目申请,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

4.配合财务处、资产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

专项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项目申报以及专项项目批准后全过程的实施,专项项目所在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承担该项目全面管理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管理的奖惩

对于专项项目组织实施进度快、效果好的,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在未来学校选人用人、年度考核和评优选优等事项中给予优先考虑;对于专项项目组织实施不利、执行进度慢、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对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专项项目库项目执行指标评价体系,通过项目审计等程序进行事中绩效跟踪和事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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