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11-03 1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128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吉教财[202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二、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三、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四、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财务处、校园建设办公室、审计处、资产处分工协作,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实施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学校基本建设中长期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三、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项目成本。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促进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四、及时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条 校园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工程预算、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竣工结算等工作。其主要财务职责包括:

一、按照财政部门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算,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审定;

二、以批准的概算和工程预算为基础,合理制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

三、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从严控制用款进程,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

四、做好项目招投标、采购及合同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项目内部控制流程。

五、及时进行财产物资核实处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各项清理工作,为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做好准备。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八条 资产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产验收、产权登记的部门,负责根据校园建设办公室提供的资产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处提供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金额,进行资产移交验收。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来源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学校自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由校园建设办公室根据建设计划编制资金预算需求及年度用款计划,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按预算控制使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校园建设办公室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和工程预算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程序审批后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应当以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执行。自筹资金未按计划执行的,财务处收回预算指标,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六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建设成本由财务处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六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建设办公室依据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报表进行审查,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同时提供手续齐全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支付审批表须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管理单位等认定,由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在按照工程合同付款时,校园建设办公室必须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单位支付申请书等材料。财务处依据审批后的报销审批单、工程进度表,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的比例支付。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正规税务发票。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应按《长春工程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基建工程竣工决算,负责项目概况,决算与概算差异分析、尾工工程情况、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等材料的撰写及财政部门的报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工程完工后,校园建设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审计处根据校园建设办公室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照基建项目审计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造价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财务处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意见和相关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经财务处、校园建设办公室、审计处审核,主管财务和基建的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校长审签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建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校园建设办公室要对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基建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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