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06 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经济行为合规性的重要依据。学校使用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是指学校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合法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以及资金往来等各类经济业务。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领用、保管、核销和内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票据种类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资金往来凭证。

第七条  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法定原始凭证。学校常用财政票据包括:

一、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用于收取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高等学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务)费等国家规定的非税收费项目时开具的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活动以及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票据。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票据,开票方为长春工程学院教育基金会。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用于学校上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票据。

第八条  税务发票是指由税务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依法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应税收入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学校常用税务发票包括: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于学校所有应税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费等)、会议费、培训费、版面费、场地租赁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学校所有应税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技术服务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等)、会议费、培训费、版面费、场地租赁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等。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不适用。

第九条  资金往来凭证,包括收据和银行往来资金结算单,用于校内经济往来结算或代收费收讫证明等,主要用于收款证明作用。

第三章  票据的开具及使用

第十条  填开票据要求逐栏规范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票人应填全姓名或盖个人名章。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均须通过相应系统操作开具,开票人应妥善保管操作账号密码,按要求设置各项开票参数信息,不得手工开具此类票据。

第十一条  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开票有误,电子票据应在相应系统中予以作废处理,纸质票据应在同号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受托人)填写增值税发票信息登记表,注明开具票据的事由、开票项目等信息,由科研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资金已到学校账户开具票据:

一、科研项目应提供学校科研处的科研经费立项通知单、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书、增值税发票信息登记表、拨款单,财务处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开具相应票据。涉及技术认定免税的,需自行到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相关认定证明。

二、非科研项目需要提供到款凭证(财务查询系统截图或银行回单)、资金来源证明等支撑材料(如上级拨款文件、正式合同、会议通知等),财务处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开具相应票据。

第十四条  资金未到学校账户,确有需要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研处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以票据预借方式预开票据:

一、项目负责人(受托人)填写《增值税发票信息登记表》并签字确认,注明预开票据类型、项目名称、开票金额、开票信息等,同时提供科研经费立项通知单、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书等支撑材料,经审核后预开票据。

二、预开票据的款项到账后,财务处向科研处发送到款凭证,由科研处开立拨款单后进行预开票据核销手续。

三、预开票据后,项目负责人(受托人)应督促付款单位在付款期限内付款,付款期限不得跨月,如有特殊情况,经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原因,付款期限可延期不超过3个月。延长期止,款项未能到账或无法全额到账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负责人(受托人)应将预开票据退回学校,按实际到账金额重新给对方开具票据。逾期未到账且不退回票据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四章  票据的保管、退票及遗失处理

第十五条  具票据后发生退票的:需收回(作废)原票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方可填开红字票据或收回原票据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六条  到账资金与预借票据票面金额不一致的,应将预借票据退回(作废),按实际到账金额重新开具票据。

第十七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票据,发生票据遗失情形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因票据遗失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及领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按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更不得通过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擅自开具票据收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票据;不得虚开、代开、转借、转让票据,不得混用、串用、拆分票据;禁止购买和使用假票据。

第二十条  出现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查明原因,及时制止并限期改正,视情节按照相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程学院票据管理暂行规定》(长工院字[2006]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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