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2023-03-28 14:39  

长春工程学院文件


长工院〔2017〕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审计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级检查提出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凡出现下列情形,财务处不予报销。

1.没有预算的任何支出。

2.没有“公务出差任务审批单”(审批单须事先交财务处)或事后补办“公务出差任务审批单”,发生的差旅费用。

3.除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主办的会议外,会议费超过国家规定收取标准660元/天,原则上不允许报销。

4.超出规定标准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5.旅游、变相旅游,以及借出差绕道或中途滞留等发生的全部费用。

6.公务活动经过批准允许乘坐飞机,购买较低价格的“非公务飞机票”且不提供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qpticket.org)截取的同一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相应证明资料。

7.非紧急情况乘坐飞机来往于北京发生的飞机票。

8.没有提供调研提纲、被调研单位的证明、调研报告或有关佐证材料,发生的调研费用。

9.违反国家规定到21个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调研发生的所有费用。

10.出差住宿发票没有注明房间单价、天数,或者不提供酒店结算详细反映房间单价和天数的单据。

11.没有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名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材料,支出的各项会议费用。

12.个人车辆发生的路桥费、加油及维修等费用。

13.非公务活动发生的出租车或公交车车票,票据日期超过一个月的市内交通票据。

14.公务接待审批手续不全即单位公函(邀请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等不完整。

15.超过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发生的费用。

16.事先未经财务处审核购买1000元以上的硒鼓、墨盒、U盘和复印纸。

17.未经资产处统一采购的10000元以上的实习实验材料等支出。

18.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在县城以上城市以现金支付的各种费用。

19.以现金形式支付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等。

20.超过规定标准支付外聘专家报告讲课费,每半天副高级1000元,正高级2000元、院士3000元。

21.以现金形式支付外聘专家讲课费、评审费、答辩费、讲座费等。

22.学校预算经费支付版面费、出版费、专利费及代理费。

23.利用科研项目经费将版面费或出版费汇至社会中介机构。

24.没有合同及详细资料支付5000元以上的印刷费。

财务处将认真审核各类财务单据,不合规、超标准、要件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对财务开支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变相违规)报销,否则,追究经办人、经费审批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5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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