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入和支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有偿服务收入;报废设备残值;校内公产房屋出租租金;外部人员住本单位房屋应交水电费、取暖费等。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入管理的唯一责任部门,代表学校收取各种费用。未经财务处授权,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自行组织任何收入活动。
第三条 财务处在收取各种费用时,须经学校批准并与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协商、沟通,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办理收费许可后,方可进行收费。经批准立项的各项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提供相应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 财务处对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部门经授权后方可组织收入,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准截留、滞留和坐支,更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有偿服务活动必须认真执行《长春工程学院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学校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学校各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其中各部门、各单位有偿服务活动由财务处分项目单独进行核算。
第八条 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并认真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等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督察。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督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对执行此管理办法中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第十一条 凡违规组织收入活动、截留、坐支、私设小金库的个人及单位,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工程学院
201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