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2019-10-15 14:34  

长春工程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学校根据校内各资金使用单位(部门)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正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接受校内外的各项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单位(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按规定未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校内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划分为基本支出绩效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以项目支出为重点,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提高项目经费及其他校内专项资金。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单位(部门)职能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应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重点及具体支出情况由财务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专业、实验室等教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学科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平台等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科学研究处,后勤保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保障处,其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处。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实施。财务处负责拟定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及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流程;审核绩效评价报告;针对评价结果提出管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配合财务处选取、确定评价项目;委托相关业务专家参与评价;指导本部门归口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单位(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实施等全过程。

第十二条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列入学校年初预算,统一安排支付。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填报,项目负责人同时提交绩效目标说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说明要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信息资源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学校逐步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一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部门)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上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编制预算绩效运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务处。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基本内容:

(一) 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务处将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指导。

第二十六条 预算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评价对象:财务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确定评价对象;

(二)评价工作方案:财务处根据已确定的绩效评价对象拟定具体工作方案;

(三)资料审核:评价部门对被评价单位(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四)撰写绩效报告:被评价单位(部门)分析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五)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六)撰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等级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分值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学校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学校将逐步建立健全绩效奖励制度,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学校将予以表扬,并采取绩效奖励、优先支持、继续支持等奖励手段。

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选择相应方式进行绩效问责。如不予安排预算资金;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部门)对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管理工作,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建立校内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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