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2023-11-02 16:15 财务处 


为了规范有偿服务活动,推进基层单位有偿服务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和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原《长春工程学院有偿服务管理办法》(长工院字[2019]124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有偿服务”,是指学校基层单位有组织地利用学校的房屋、场地、设备、人力资源等有形资产或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并获取经济回报的活动。本办法的规定不包括纳入学校横向课题管理的科技服务项目的活动。

一、基本原则

主次有别原则。基层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必须在圆满完成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保障等主要任务的前提下进行,有偿服务活动不得与课内外教学活动、横向和纵向科研活动以及学校规定的基层单位其他本职工作产生资源冲突。

资源充分利用原则学校鼓励基层单位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剩余资源开展对社会有益、方便师生的有偿服务活动。通过挖掘资源潜力,提供优质服务,扩大学校影响,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收支两条线原则。有偿服务的全部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学校一级核算、校院二级分配的办法,防止各项收入的流失和资金的体外循环,坚决杜绝“小金库”。

分配向基层倾斜原则对有偿服务获得的收入实行“大头向下”分配方法,学校按规定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大部分收入由基层单位按规定使用。

二、有偿服务分类和审批

(一)根据有偿服务的不同类别明确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有偿服务项目的审批、审核、监督和管理。

1.基层单位以学校名义在校内外开展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和非学历培训等项目统一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有偿服务项目的审批和业务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及其分管校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实施业务管理。

2.基层单位面向在校全日制学生开展的第二学历(学位)教育和在教学计划外开展的有偿培训项目,由教务处及其分管校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实施业务管理。

3.基层单位主要利用学校实验室(中心、基地、机房)及其仪器设备开展的人员培训、考试、检测检验、生产加工等有偿服务项目,由教务处及其分管校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实施业务管理。其中,耗能较高项目还须后勤管理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4.对外出租学校权属资源的活动按照《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长工院字[2018]39号)履行审批手续和工作程序。对外租借文化、体育场馆以短期、一次性使用为宜,运行和管理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

(二)有偿服务项目的审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政策依据、规模、运行期限及对外合作协议条款等,资源的占用对主要业务有无影响,项目的安全性和责任风险、社会影响、经济效益,学校是否应单独收取能源费等。

1.经批准的有偿服务项目应填写《有偿服务项目审批表》(附表1),履行审批手续,到财务处确定分配比例和计算方法后,开设财务专户,实行学校统一财务管理。

2.对于规模比较大、运转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经费数额多、有偿收入超过10万元的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必要时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3.经学校批准生效,基层单位开展的各项有偿服务活动受学校保护,学校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三、收入分配和使用办法

有偿服务收入的确认以学校财务实际收到款项并开具有效发票的金额为准。上级政府部门下达学校的有偿服务任务,如有上缴比例,按扣除上缴比例部分后确认收入;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一律按实际毛收入全额确认。

收入分配包括学校管理费分成和基层单位留成两部分。基层单位留成中扣除项目成本支出外,可按不超过项目确认收入的35%部分作为绩效奖励,在学校年度考核结束时结合学校校内绩效工资一起发放。其余部分作为发展基金,由基层单位自主使用,主要用于教学、办公基础建设和学生活动经费等方面;不得列支与教学和学生管理无关的各项支出。(有偿服务学校收费比例及基层单位对外收费参见附表2、附表3)。

基层单位依据项目每次取得的收入,制定相应的支出预算,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管理。预算中不得列支招待费,交通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收入的1%。

学校仅针对长期使用或能源消耗比较大的项目单独收取水、电、暖、燃等能源费,由后勤管理部门安装计量表据实收费,安装费用和收取的能源费从基层单位项目成本列支。

基层单位留成由学校财务处设长期代管专户,经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使用,具体使用金额审批权限按照《长春工程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暂行规定》(长工院[2017]33号)执行。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学校财务部门应保证该项经费的正常使用和及时拨付。

基层单位项目运行的成本支出和余经费由本单位(部门)自行掌握使用。学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即加强项目成本管理,严控成本支出;支出要求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成本支出中不得违规、变相发放各项补助奖励。各相关基层单位应本着透明、公开的原则,每学期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各基层单位统一使用财务处提供的收费票据,各基层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或印制收费票据,税金计入基层单位项目成本。

基层单位使用发展基金购买教学科研和办公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财务及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由本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履行审批手续,报资产处负责采购,达到招标额度的,统一招标采购。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登记,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基层单位使用发展基金进行办公及实验室环境建设的,由本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履行审批手续,报后勤保障处负责实施。

基层单位留成基金不得用于投资活动。

四、有关要求

各基层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将经学校批准的有偿服务活动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基层单位留成的收、支、结余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基层单位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学校将对违规获取的收入全额收缴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从事有偿的服务、生产和经营活动。违规者一律视为“乱收费”,学校将严肃处理并收缴全部违规收入,对于违规活动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除学校收取的学费外,基层单位不得向在校学生收取教学计划内各项活动的费用。

有偿服务活动的时间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日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不允许将正常的本职工作变相转化为有偿服务活动。

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必须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在相关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安全措施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必要时应加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开展有偿服务时,应确保学校资产的完好,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未经批准不得改动建筑结构,以及在校园内设立广告牌。除大修外,设备的一般维修费一律在单位留成中列支。利用单价2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有偿服务,要事先对设备使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坏做出赔偿约定。

学校成立有偿服务活动绩效考核小组,每年负责对基层单位有偿服务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单位予以鼓励,对评价结果差的项目单位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长春工程学院有偿服务管理办法》(长工院字[2019]124号)同时废止,若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有偿服务项目审批表

附表2:有偿服务学校收费比例表

附表3:基层单位对外收费参考表(资源性)

附表4:有偿服务项目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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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4:有偿服务项目预算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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