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协助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更好发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作用,根据《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吉财库〔2008〕418号)、《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库〔2008〕419号)、《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信用卡(贷记卡)。该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学校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学校预算外资金支付业务等公务消费活动,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会议费、咨询费、邮电费、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
第四条 自2012年7月1日起,凡属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公务消费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学校组织在编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开卡时由人事处确认其身份,并如实填写《XX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送交财务处统一协助办理。
第七条 公务卡免费开卡,在有效期内免收年费、免本地溢缴款取现手续费、免损坏换卡手续费、免挂失手续费。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5万元。每个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通过单位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发卡行免费提供账单到期短信提醒服务和报销还款入账短信告知服务。
第十条 学校公务卡的统一还款日为每月25日,持卡人应在开卡后主动变更卡片账单日为每月5日。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欠款须在该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即上月5日至本月4日为一个账单周期,到期还款日(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为账单日后的第20日。(上月5日至本月4日期间发生的消费行为,应在本月25日前还款;本月5日至下月4日期间发生的消费行为,应在下月25日前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联系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补办成功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卡号变更。
第十二条 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持卡人本人可自愿选择对卡片进行注销处理,或主动通知财务处将该卡片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停用并删除,财政部门及原单位将不再提取相应的刷卡消费信息,持卡人可将该卡片做为普通信用卡使用。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在公务卡消费范围内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公务卡而采用现金支付的,应说明客观情况并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否则将不予报销。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含单笔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财务处不予以还款。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不改变原审批程序,不改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交易截图等)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在填制报销审批单时,应如实、逐笔地填写交易时间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财务处须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授权号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并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处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财务处报销且公务卡还款后,若发生向供应商退货业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不符的;
4.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更新备案,导致财务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7.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公务卡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按规定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及时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为个人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之前,持卡人必须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到财务处报销。持卡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因超过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销,但财务人员未及时办理偿还业务的,责任由财务处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由于职工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程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长工院字[201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