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明确资金管理责任,强化资金使用的严肃性,防范财务风险,规范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经费”,是指学校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贷款收入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低级别向上一级别逐级审批,各级经费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支出审批工作。分管校领导对所管理领域的财务负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所管理项目经费支出负责。
第六条 经费审批人和经手人对财务支出行为的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审批人对财务支出负有领导责任,经手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经费审批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财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审批权限内认真审批经费支出事项,不得越权审批。
第八条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科研任务书、合同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执行。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其开支按正常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校年度预、决算的制定与审批权限
一、学校年度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整体安排、学校财力情况以及各单位(部门)的提报预算,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核后,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确定学校年度执行预算。
二、学校年度预算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确实需要对较大金额或重要项目进行调整,须经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学校年度决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如实填报,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年度决算每年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 学校预算内日常运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一、校级日常基本运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一)校级日常基本运行经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的、未下拨到各单位(部门)使用、由学校统一支配的日常运行经费,不包括指定专门用途的经费。主要包括:
1、预算内经人事处核准后的工资、津贴、课时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丧葬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工资、各类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经费支出;
2、学生资助等助学金支出;
3、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各类基金福利费;
4、按合同规定归还银行贷款等债务本金、利息费用支出等。
(二)校级日常基本运行经费中的人员经费支出,经人事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校级日常基本运行经费中的学生资助等助学金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5万元,下同)以上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账户内经费调度须经财务处处务会讨论后,由财务处处长审批;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各类基金、福利费等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五)按合同规定支付银行贷款等债务利息费用,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归还银行贷款等债务本金,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二、各单位(部门)基本运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部门)基本运行经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内的、由学校划拨给各单位(部门)使用的基本运行经费,不包括各单位(部门)创收及专项经费。
(二)刚性支出(水费、电费、采暖费、排污费)及社会化服务支出(食堂等),在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除刚性支出及社会化服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单位基本运行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10万元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3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及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大型修缮和基本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应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经过审计后,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部门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3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及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内的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资产管理部门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3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及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财政拨款项目经费、校内自筹项目经费等。
专项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10万元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3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及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创收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创收经费是指各单位(部门)经批准立项后所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5万元的,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基层党建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基层党建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备用金使用审批权限
备用金是指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内,用于处理预算年度内不可预见事项的经费。发生备用金支出,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其他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一、其他经费是指暂存暂付类经费,包括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代管经费、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等。
二、返还工程类、货物服务类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5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代管经费和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等其他暂存暂付类经费,支出时按照各单位(部门)基本运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1万元(含)以上的,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后,须经财务处审批。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3万元的,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外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学校预算外经费是指学校年度预算范围外的经费,包括预算批复外追加的财政专项经费。预算外经费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作为经办人办理经费开支手续时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作为经办人办理经费开支手续时须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费审批人可授权他人代为履行经费审批责任。委托授权须填写审批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同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承担领导责任,并有权收回授权。
第二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审批权限
公务出行应选择最节约的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人员因科研项目研究需要乘坐飞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利用学校经费采购或维修服务等,涉及资金达到政府采购标准或学校公开招标标准,必须实施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程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暂行规定》(长工院[2023]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