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预算管理,做好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学校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
第四条 学校年度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期为每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业务的最高领导机构,对学校党委负责,主要负责审查、批准学校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审议、批准学校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及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为学校预算业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财务处内设预算管理、预算帐务处理、预算审核等不相容岗位,负责学校预算资料的收集;学校各部门上报预算的审核;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对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进行分解、下达以及调整;预算资金的监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年终决算报表的编制和分析等。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为学校预算业务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和预算方案;落实本部门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严格执行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原则
第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年度内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可能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是指学校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活动的支出计划,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学校债务属于债务预算收入,举借债务实行论证制度,由学校集体论证通过方可实施,债务业务论证及日常管理机构为财务处,债务业务的审批严格执行《长春工程学院关于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学校年度预算须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可能,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条 收入预算编制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通过核实、确认各项经费来源,在各项收入增加或减少的基础上确定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编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在支出预算总额中要保留适当比例的预备费(备用金),用于解决当年学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以收定支,力求收支平衡,不允许超财力可能安排预算,严禁编列赤字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采取“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由财务处负责汇总、编制草案,经党委常委会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或下达学校各部门。
第十四条 “一上”是指由学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按规定格式向财务处申报下年度收入预算和项目预算的简称。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下年度项目安排及预计收入情况(包括对社会有偿服务收入等)。学校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一上”预算草案,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一下”是指学校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学校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下发各部门按预算执行的简称。
第十六条 “二上”是指学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按规定格式向财务处申报下年度部门经费支出预算的简称。学校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一下”批复和学校各部门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编制学校年度总体预算草案,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二下”是指学校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下年度总体预算,合理安排支出,细化学校各部门年度预算,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学校各部门年度执行预算的简称。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下达后,财务处须依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业务职能部门的作用,履行审查有否预算、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职责,组织学校预算执行,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 强化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各项经费预算控制管理的负责人和具体办理经费支出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有关各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自觉接受财务等相关部门的控制管理和监督。不允许发生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预算外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预备费(备用金)支出须按规定程序由校长审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年度预算的严肃性,一经通过的年度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如遇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应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严格监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算执行分析,定期向校长、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关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研究与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项经费使用管理部门及负责人,须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年度决算草案的汇总和编制工作。财务处应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议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决算要求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报送及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应于次年对上一年度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决算报告、提出问题和管理建议,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对全校教职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工院[2015]40号文件同时废止。